一、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 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 二、如果您是上述規定之當事人為維護其權益,請您詳讀本宣導資料,以保有您的原住民身分及相 關權益。
一、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
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
二、如果您是上述規定之當事人為維護其權益,請您詳讀本宣導資料,以保有您的原住民身分及相
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