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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宣導)如果您是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適用對象,惟姓名尚未取用傳統名字或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者,請詳閱本訊息。

  • 發布單位:苗栗縣後龍鎮戶政事務所

、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

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

、如果您是上述規定之當事人為維護其權益,請您讀本宣導資料,以保有您的原住民身分及相

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