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縣民所屬建築物未申請編釘門牌、將門牌任意拆卸或掩蓋、編釘之門
牌脫落、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經戶政事務所通知仍遲不申請製(補)發
張貼者,將處罰新臺幣300元。
二、如果縣民有建築物私設未經戶政事務所編釘之門牌號碼或釘掛門牌號碼之
建築物與戶政事務所編釘不符者,將造成外界誤解,甚至產生糾紛,經戶
政事務所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現住人或管理人限期拆除,屆期仍未拆除
者,將處罰新臺幣5000元,二者均可連續處罰。
三、可自製特色的門牌,但必須與戶政事務所編定之門牌號碼相同;自製(或
製式)門牌原則張貼於正門左上方或明顯易見處,若無則應在大門上方繪
製門牌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