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照顧家庭及婦幼福利,並持續鼓勵生育,苗栗縣政府自明(114)年起再次調高生育津
貼,為11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每名均發放新台幣2萬元,期能藉由增加獎勵誘因,
持續鼓勵縣民「願婚、肯生」,以提升生育率,厚植本縣長期發展潛力。
二、又為鼓勵新生兒設籍本縣,苗栗縣政府亦將生育津貼請領之設籍條件由1年放寬為6個月,規
定為「其父或母已設籍本縣持續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
貼。
三、凡於114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新生兒
,其父或母已設籍本縣持續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得申領生育津貼;但113年12月
31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仍適用修正前規定。